本报讯 江苏省句容市近日出台《句容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把环境保护责任、工作成效列入干部任免考核评价中。
《规定》指出,句容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句容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句容市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规定》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要求,句容市委、市政府应加强推进生态环保工作责任落实,句容市委常委会将执行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造成环境问题的,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徐波 施雨 张媛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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