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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大棚房死灰复燃

2022年07月26日 07:14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乔金亮

  “大棚房”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大棚房”整治不意味着农地政策的改变,发展设施农业、合法耕作大棚一直是政策鼓励的,整治“大棚房”与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也不矛盾。为此,既要优先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也要规范工商资本等用地行为。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通报了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涉及的违法违规主体已被严肃追责。日前,四川省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提出到今年年底,初步建立五级田长制责任体系。这两条新闻共同彰显了保护耕地的坚定决心。在城镇化大潮中,农民可以非农化,但耕地不能非农化,因此有必要再次重申:农田必须姓“农”。

  “大棚房”问题是指以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表现有多种,有的在耕地上直接违法建设“私家庄园”;有的在大棚内布置大量商业或生活设施;有的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面积超标等。此前暴露出的某些“大棚房”着实让人惊讶:小桥流水俱全,卧室厨房卫生间齐备,能种菜的地方只是点缀,反而是餐饮、娱乐、居住等设施占大头,还对外出租出售。

  由此来看,“大棚房”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简言之,“大棚房”就是农地非农化。农田就是农田,大棚就是大棚,用心耕作才是正道。“大棚房”假借农业的名义干着非农的事,既损害耕地资源,又影响粮食安全,必须坚决遏制整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与“回头看”,全面清理排查,严格整治整改,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大棚房”问题并未禁绝。分析本次通报的6起案例,有3例发生在或持续至去年。这提醒我们,对非法侵占耕地要时刻保持警惕,守住耕地红线容不得半点马虎。对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坚决做到“零容忍”。针对不同表现形态的“大棚房”,具体应对手段会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让被占耕地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大棚房”整治不意味着农地政策的改变,发展设施农业、合法耕作大棚一直是政策鼓励的。无论是政策上还是实践中,整治“大棚房”与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并不矛盾。在乡村,不同的产业要用不同的土地来承载,耕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并行不悖,共同维护着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比如,发展乡村民宿要靠盘活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而不能占用本应种庄稼的农业用地。再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台账动态管理制度,设施农业就没有用地之忧。

  要优先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眼下,“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正在全国推开。我国国土空间有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种类型,分别有三条控制线与之对应。过去,有人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应优先划定。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这意味着要把耕地保护红线放在首要和优先位置,坚持现状耕地应划尽划。要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总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对耕地的侵蚀。

  要规范工商资本等用地行为。本次通报的案例里,“大棚房”多由公司开发。在土地流转中,少数工商资本在利益的诱惑下,打起了非法占用耕地的主意。针对此,要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其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眼下,很多地方在推进田长制,应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建立“电子保护桩”,第一时间捕捉耕地上的动工情况,构筑起卫星遥感天上看、视频监控实时探、田长地头实地查的“空天地一体化”监管网络。

  仓颉造字颇具深意,有“田”为基才为“富”。对耕地的态度大抵可以看出一个民族的特质,也昭示着一个国家饭碗的成色。对我国来说,守好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个永恒的课题,不能有丝毫松懈。(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乔金亮)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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