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文旅部、公安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精神,加强剧本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广旅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成都市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办法(试行)》。
全文如下:
成都市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剧本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旅部、公安部、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巴蜀文明、天府文化;坚持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
(二)坚持放管结合。坚定文化自信,在守好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底线的同时,推进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模式,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坚持协同监管。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剧本娱乐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作用,构建权责一致、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协同配合工作格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剧本娱乐行业是指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提供剧本、场景、道具、服装、表演、主持等服务,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新兴文化业态。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组织消费者从事剧本娱乐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坚持正确方向
第四条【鼓励创作方向】 鼓励和支持创作生产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优秀剧本: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五)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六)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七)彰显天府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有机结合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内容十个不准】 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含有以下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邪教、迷信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身心健康,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建立剧本“红黑榜”发布机制】 鼓励成立剧本娱乐行业协会、联盟等,依托其制定行业规范和专业标准,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建立优秀剧本遴选和问题剧本曝光机制,发布剧本“红黑榜”,引导市场主体创作更多青少年喜闻乐见、展现红色文化、引人积极向上、极具地方特色的精品剧本,促使含黄暴、低俗等不良内容的问题剧本退出市场。
第三章 落实经营单位责任
第七条【建立自审制度】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应当建立“安全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治安、疫情防控等。
第九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十条【开展诚信守法经营】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加强行业自律】 剧本娱乐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经营范围】 从事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抄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增或者更新剧本脚本主要内容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强化协同监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等工作;版权部门负责剧本版权登记、保护、维权等工作。各区(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五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应急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剧本娱乐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集中行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方式针对剧本娱乐活动经营规范、内容安全、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版权等内容开展联合执法,查找和梳理业态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有效治理业态乱象,破解执法监管中的难点堵点,推动形成统一协调、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一体化”监管格局。各区(市)县参照市级层面建立区级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剧本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优秀剧本创作】 探索建立优秀剧本创作扶持奖励机制,建立本土剧本创作孵化基地,大力扶持本土剧本创作团队,引进和培育剧本创作人才,鼓励各类专业艺术院团和院校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剧本创作,引导创作崇德向善、鼓舞人心、制作精良的原创作品。
第十七条【加强版权保护】 健全版权快速确权机制,实现剧本在线版权登记、实时技术存证,构建版权行政、司法、民事 “三合一”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版权侵权行为。
第十八条【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各区(市)县依托商场、街区、产业园区、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的闲置空间,加强优秀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的招引力度,加大对现有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的培育孵化,探索打造集剧本创作、人才培训、内部测试、剧本交易、投融资服务、玩家体验、衍生品销售等于一体的剧本娱乐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十九条【支持行业交流】 鼓励市级剧本娱乐行业协会(联盟)与国家、省级剧本娱乐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充分运用成都创意设计周、建圈强链招商引智活动、旅游推介、海外文化节展等各类品牌活动,推介、引进优秀剧本。
第二十条【加强人才培育】 加强剧本娱乐行业人才的引进、培育、激励和服务,吸引领军人才、资本运营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蓉创业就业,将满足条件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纳入“蓉城人才绿卡”服务体系。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沉浸式剧本娱乐实训基地,定期组织DM、NPC 等专业人才培训。
第二十一条【试点融合发展】 支持和推动剧本娱乐行业深度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旅游景区、文创园区、运动场馆、绿道公园、课堂、商场等场景,丰富文化内涵,突出技术运用,增强剧本娱乐活动的体验感、品质感。
第二十二条【项目扶持】 利用市文化产业、旅游等市级专项资金,对创作本土优秀剧本,对在我市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剧本娱乐活动展会,对打造具有引领性、示范性、融合性的剧本娱乐活动场景(项目),对开展高新技术大型剧本娱乐活动的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并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融资支持】 搭建银企长效对接平台,对综合实力强、品牌形象优、社会认同度高的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申请成都“文创通”贷款,实行市场同比最优贷款利率、担保费率支持,实施贷款利息、担保费双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为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政策过渡期】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完善经营资质,向区(市)县审批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内容自审制度,积极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