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物政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让文物真正活起来,国家文物局在推进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文物局同意设立并指导管理,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国性示范引领意义的特定区域;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自愿申请、自主创建,国家统筹、央地协同、地方建设。
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工作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侧重专题性,突出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和发展思路创新,突出各类文化遗产资源、各方面优势政策力量系统集成,突出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突出文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双向促进,突出发挥文物资源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优势作用,瞄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率先实现突破、取得经验。
二、申请条件
(一)创建思路清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将文物保护利用与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确定创建主题和创建目标,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明确区域范围、任务举措和工作思路,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工作基础良好。文物依法科学保护、合理创新利用、现代化治理、融合发展水平较高,近三年无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某个或多个方面已形成先进经验做法。
(三)地方高度重视。文物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整体规划布局,创建目标契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发展战略,市级、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能够为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健全。
(四)资源禀赋突出。文物资源丰富、特色鲜明、保存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三、申请程序
(一)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文物局有关工作要求,填写《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见附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市县填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初审和筛选,向国家文物局推荐。初审工作要对标党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部署要求,立足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全局,加强指导、综合研判,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确保后续工作可持续,确保示范性、引领性。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推荐1项创建申请。
(三)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专家评估等工作,核定并公布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名单,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相关制度安排。
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认真组织第二批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2022年1月26日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魏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