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产业 > 文化大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治理网络营销号须打破流量崇拜

2021年03月08日 08:29    来源:科技日报    胡一峰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提出,部分营销号靠不负责任的方式吸引眼球,传播内容,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言得到广泛赞同。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接近10亿;2019年我国城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9%,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90.3%。互联网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平台,而且广泛渗入社会生活各方面,从购物到旅游、从学习到娱乐、从育儿到养老、从社交到婚恋、从教育到就业,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信息对人生的大事小情产生了深度影响。

  网络营销号作为网络信息的制造和散布者,是网络舆论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有的故意把自己打扮成机构媒体,却没有新闻媒体应有的资质与担当,而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以流量分成为主要手段,成为网络诽谤、谣言等的策源地或推手,损害了健康的网络舆论生态。

  应该说,这几年,网络恶意营销号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方式手段不断健全,已取得显著成果。但不可否认,网络诽谤屡禁不止、恶意营销死灰复燃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升网络治理效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从源头入手,多管齐下。对于根治恶意营销而言,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持重拳出击态势,压实平台责任,提高侵犯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成本。还应提高网络治理的科技含量,加强网络诽谤取证、恶意营销屏蔽、广告投放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手段建设,筑牢清朗网络之风的科技基础。

  同时,网络世界的多元参与和自主互动的特性,对网络活动参与主体的自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整治恶意营销也是如此。在全网弘扬和确立正确的“流量观”,打破流量崇拜,告别“唯流量论”,丰富和健全网络活动评价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流量”是互联网文化的重要标志,在许多网络活动中具有“底层逻辑”的意义。营销号更是视“流量”为命根。有的营销号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于不顾,不惜洗稿剽窃、歪曲事实、造谣生事、煽风点火,甘当网络世界的“泥石流”,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可见,从“流量观”入手加强营销号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

  因此,在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中,应明确把“流量观”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网络治理制度和法规,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从而有效引导网络信息生产、制造和传播者以及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流量、正当赚取流量,做到“君子爱流量,取之亦有道”。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郭博文 )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 文物保护亟须科技发力      2021年03月08日
  • · 三“国”演“艺”      2021年03月08日
  • · 红色文化让年轻人直呼过瘾      2021年03月08日
  • · 文化强国蓝图释放青年“引力”      2021年03月08日
  • · 考古遗址公园带火了仰韶文化      2021年03月08日
  • · 在文化小康中更诗意地栖居      2021年03月08日
  • · 传统艺术需活在当下      2021年03月08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治理网络营销号须打破流量崇拜

    2021-03-08 08:29 来源:科技日报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提出,部分营销号靠不负责任的方式吸引眼球,传播内容,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言得到广泛赞同。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接近10亿;2019年我国城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9%,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90.3%。互联网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平台,而且广泛渗入社会生活各方面,从购物到旅游、从学习到娱乐、从育儿到养老、从社交到婚恋、从教育到就业,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信息对人生的大事小情产生了深度影响。

      网络营销号作为网络信息的制造和散布者,是网络舆论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有的故意把自己打扮成机构媒体,却没有新闻媒体应有的资质与担当,而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以流量分成为主要手段,成为网络诽谤、谣言等的策源地或推手,损害了健康的网络舆论生态。

      应该说,这几年,网络恶意营销号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方式手段不断健全,已取得显著成果。但不可否认,网络诽谤屡禁不止、恶意营销死灰复燃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升网络治理效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从源头入手,多管齐下。对于根治恶意营销而言,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持重拳出击态势,压实平台责任,提高侵犯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成本。还应提高网络治理的科技含量,加强网络诽谤取证、恶意营销屏蔽、广告投放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手段建设,筑牢清朗网络之风的科技基础。

      同时,网络世界的多元参与和自主互动的特性,对网络活动参与主体的自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整治恶意营销也是如此。在全网弘扬和确立正确的“流量观”,打破流量崇拜,告别“唯流量论”,丰富和健全网络活动评价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流量”是互联网文化的重要标志,在许多网络活动中具有“底层逻辑”的意义。营销号更是视“流量”为命根。有的营销号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于不顾,不惜洗稿剽窃、歪曲事实、造谣生事、煽风点火,甘当网络世界的“泥石流”,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可见,从“流量观”入手加强营销号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

      因此,在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中,应明确把“流量观”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网络治理制度和法规,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从而有效引导网络信息生产、制造和传播者以及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流量、正当赚取流量,做到“君子爱流量,取之亦有道”。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郭博文 )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