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宁夏通过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全民阅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此举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民阅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阅读需求,是政府重要职责之一。
阅读是推进国家文明进程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的全民阅读数量和质量虽已有显著提升,但阅读人群不够广、阅读困难群体仍然存在、阅读“碎片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全民阅读的发展。国人阅读率低,与阅读氛围不浓厚有密切关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文化建设必须及时跟进,否则,丰盈的物质高地和荒芜的精神洼地会形成巨大反差。而营造阅读氛围、推进社会文化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的支撑。从整个民族文化的前景来看,当文化道德的自觉机制无法完成对接,当社会自发的文化力量无法营造浓厚的阅读氛围时,不妨试一试以立法推动全民阅读。将全民阅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无疑能够倡导更健康的阅读习惯,使更多人感受阅读的魅力。
读书是一种最基本的个人化活动,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兑现公民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为读书创造条件。简而言之,它是为全民阅读服务,而不是强行控制阅读行为。一方面,阅读立法是对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呼应。目前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上的投入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以立法的方式,将增加阅读资源上升为国家意志,或是必要之举。另一方面,将全民阅读立法,更多是强调政府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国民不阅读就会受到何种惩罚,比如怎样解决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条件等,都有望从制度上得以解决。不少人质疑和批评将全民阅读纳入法律框架,认为这是“法律绑架和强制”、“看上去很美”等等,不能不说这是对全民阅读立法的误读。
显然,倡导全民阅读立法者的初衷是要解决“想阅读但无条件阅读”的问题,而不是解决“不阅读就要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正如专家所述,“阅读立法并不是强制阅读,而是属于政策引导,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为阅读创造的条件,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阅读意识,从而实现全民阅读的目的。”那种一见到全民阅读立法字眼便认为是要追究“不读者”责任的观点,无疑是陷入了“法律就是规定‘不能做什么’”的惯性思维中。
阅读不能通过强制来达成,强制的阅读也失去了阅读的价值。而立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只是给读书创造条件,让想阅读的人有条件阅读,能自由地阅读。政府加大对读书资源的投入,让公众在阅读上有了更多选择。在全民阅读硬件不足、软环境还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用立法手段保障全民阅读的权利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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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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