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限制未成年人打赏

2020年08月05日 09:26    来源:安徽日报    刘天放

  不久前,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直播公司返还近160万元。

  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最高法院今年5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国家网信办要求,从2019年3月至今,已有53家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在此模式下无法进行打赏,观看时间也受到限制。然而,汇总各方信息看,尽管不少平台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但只要输入密码,“青少年模式”即可轻松解除,这说明平台对此负有的主体责任并没有落实到位。尽管根据实名制设置游戏防沉迷等,已是业界常识,但有些实名制验证方式形同虚设。可见,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确实存在比较大的立法空白,涉及属地和责任归属等问题本身,就很容易产生灰色地带。

  如果有了刚性的法律规定,对平台来说就有了更强的约束性,对违法企业也将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总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修法当提速,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走上法治轨道,才能使效果更加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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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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