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高额打赏主播,父母与科技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刘某出生于2002年。2018年,父母将其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但遭到该公司拒绝。
法院介绍,一审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不相适应,行为应当无效。被告认为,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款。
经多次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行业快速发展,因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对网络服务平台、家长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网络服务平台要意识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服务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及时妥善处理由于未成年人打赏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加强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