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日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且在黑龙江省辖区内正式对外经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办法指出申请参与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应依托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它旅游资源,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弘扬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导向,且应具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此外,还应满足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条件,且已正式对外经营1年以上。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全文: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相关细则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具有核心旅游吸引物,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在黑龙江省辖区内正式对外经营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和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六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黑龙江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资评委),统筹指导、监督全省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检查工作,负责全省5A级旅游景区评定推荐,并负责全省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设立市级资评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3A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它旅游资源,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弘扬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导向;
(二)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
(三)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正式对外经营1年以上。
以2个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联合申报新等级的,各景区均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且相互之间关联紧密,交通连接方便快捷,经营管理、形象标识、服务标准统一。
第八条 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旅游景区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空间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特种设备检验和消防、卫生许可证明等景区开放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五)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5A级旅游景区推荐程序:
5A级旅游景区从公告4A级三年及以上的旅游景区中产生,由市级资评委提出申请并按标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省资评委,由省资评委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评定。
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4A级旅游景区从公告3A级两年及以上的旅游景区中产生,由市级资评机构初评推荐,省资评委组织评定。
(一)自检与申报。申请创建4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评定细则进行自检,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提出创建申请。市级资评委初审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将推荐材料提交至省资评委。
(二)申报材料审核。省资评委组织不少于5名省资评委成员(含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市(地)申报旅游景区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景区列入创建4A预备名单。
(三)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暗访与明查两个环节,省资评委组织不少于3名资评委委员(含专家)的评定小组,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评定,形成评定意见。
(四)公示公告。省资评委按程序综合旅游景区申报材料及专家现场评定意见,形成最终决议。对通过4A标准评定的旅游景区在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省资评委发布4A级旅游景区认定公告,并向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由市(地)资评委组织,评定程序参照4A级评定程序进行,评定结果报省资评委备案。
按逐级申报原则,首次申报A级旅游景区,原则上不得突破3A标准。
第十条 通过评定的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作颁发,旅游景区应当将标牌置于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省资评委通过日常检查和复核等方式,对A级旅游景区实行动态管理,日常检查和复核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须及时向景区反馈。
第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投资主体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省资评委备案。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A级旅游景区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报原等级评定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资源保护需要外,A级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行为、丧失旅游功能或停业1年以上等情形的,省(市)资评委应当取消其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A级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 市(地)资评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开展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省资评委可以责令改正,撤销对相关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结果;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资评委的评定申报工作,直至收回评定权限。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八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理:
(一)经检查或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三)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四)接待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五)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游客投诉多且处理不及时;
(七)提供虚假信息,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者范围。
第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三)资源价值降低、景观质量退化;
(四)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五)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七)发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八)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A级旅游景区主动申请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等级的,由评定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A级旅游景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给予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受到降低等级处理的,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等级。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一年后方可申报3A级以下质量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