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为加强黑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定和管理,推动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发展,日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黑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依托良好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较好的度假设施和服务,以接待度假游客为主,能够满足游客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其应具有明确的申报主体;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核心度假产品主题鲜明,市场认知度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并有独立域名的网站,信息全面,更新及时;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全文:
黑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度假区评定和管理,推动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依托良好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较好的度假设施和服务,以接待度假游客为主,能够满足游客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划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两个等级。
第四条 旅游度假区评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和注重示范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考核和监督工作,指导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和管理。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黑龙江省文化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资评委)负责全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旅游度假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的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报主体;
(二)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
(三)核心度假产品主题鲜明,市场认知度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
(四)有独立域名的网站,信息全面,更新及时;
(五)近3年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
第八条 自检达标的,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初评。初评合格后,由省资评委依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评定。评定合格后,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
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经申报单位申请,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资评委依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初评。初评合格后,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省资评委提交度假区申报材料:
(一)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二)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三)旅游度假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名称、空间边界(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管理机构、发展规划、资源环境、度假设施、主要活动项目、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经营管理数据信息、相关审批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材料等;
(四)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合格报告;
(五)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度假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手续等均合法依规的承诺书;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逾期提交申报材料的,当年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评定,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资料审核;
(二)专家评审;
(三)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
(五)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省资评委对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资料审核,并向地市文旅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审核内容包括度假区名称、空间边界、管理机构、发展规划、度假区相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资评委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旅游度假区强制性指标、资源环境和度假设施服务等进行评审,并向地市文旅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省资评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旅游度假区,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向地市文旅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资源环境和度假设施服务实际情况、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
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省资评委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资评委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反馈意见依据标准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资评委向社会发布公告,确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并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作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牌,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省级旅游度假区标牌。旅游度假区应当将标牌置于旅游度假区显著位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旅游度假区管理信息系统,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旅游度假区应当按季度、年度如实报送本度假区基本信息和季度运营情况。各市(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督促本辖区旅游度假区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旅游度假区相关动态和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资评委通过日常检查和复核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施动态管理。全面复核每3年进行一次。
日常检查和复核可采取明查、暗访、社会调查,以及第三方社会评价监测等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调整管理机构,应当经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省级旅游度假区调整边界、变更名称、调整管理机构,应当经地市文旅部门报省文旅厅备案。调整边界涉及核心度假资源与环境,或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省资评委予以通报批评:
(一)经检查或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处理的;
(四)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五)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文化和旅游部、省资评委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省资评委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整改期满后未通过检查验收的;
(二)资源环境因度假区自身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五)调整边界涉及核心度假资源与环境,或调整面积超过30%未履行重新申报手续的;
(六)超过一年不对公众开放营业的;
(七)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主动申请取消等级的,文化和旅游部、省资评委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