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日前,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通知规定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展览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7〕1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文物进境展览备案工作,做好与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的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中央在京单位的文物进境展览材料在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二、办展单位对完成备案的展览材料,按规定要求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海关申报文物进出境。
三、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的,各单位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交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四、展览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届时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五、展览进境后临时延长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征得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同意后,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附上原《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
各地在实施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过程中,如有相关情况,可向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报告。联系人:焦丽丹,电话:56792096。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
2. 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23日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李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