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确定了全民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今后将切实加强监管,严打严防文物违法犯罪,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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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将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旅游部门负责指导A级文物旅游景区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将文物保护纳入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要明确相应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未设立文物局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机构及专职人员,并可依法委托文物管理所、乡镇文化站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文物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多元化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以下为政策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8〕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下一级政府年度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评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等考评体系,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扣减相应分数。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协同文物部门做好管辖海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旅游部门负责指导A级文物旅游景区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将文物保护纳入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明晰文物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19号),落实主体责任,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确保消防安全。加强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考古项目负责人对工地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工地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要明确相应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二、切实加强监管,严打严防文物违法犯罪
(四)提高监管能力。市、县(市、区)政府未设立文物局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具体机构及专职人员,并可依法委托文物管理所、乡镇文化站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与文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五)加强日常监管。文物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
(六)严打严惩文物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文物犯罪专门力量。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盗捞、破坏、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严厉整治文物法人违法行为。
(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措施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工地文物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文物安全问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公开文物保护相关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八)强化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技防设施和监控中心,完善24小时远程监管、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功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多元化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三、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九)加强督察。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省政府督察重要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督办。督察结果报告省政府,反馈各市政府。督察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十)严肃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凡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