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向所在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航空公司以双方有契约关系为由,要求辞职者赔偿并补偿公司各项培训费用和损失700余万元。1月23日,该案在仲裁委开庭,因申请方不同意调解,仲裁庭将不再组织调解,择日裁决。
何先生是中国某知名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2013年下半年,何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何先生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航空公司转移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作出安全评价,并移交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等。
航空公司在应裁的同时又提起反仲裁,要求何先生向其支付初始培训费、后续培训费共计210万元,并裁定其向公司支付飞行经历费近500万元。
1月23日,该案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何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是法定的,是劳动法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何先生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航空公司的培训都是公司让自己的飞行员顺利上岗进行的必要培训,并非单独为了何先生而进行,所以这些花费都是必须的,不应该让何先生承担。”律师强调。
对此,航空公司代理律师严国亚指出,何先生与其所供职的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有契约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何先生离职前应赔偿相关费用。同时,飞行员不仅具有劳动者属性,也具备“资产属性”,按照规定,像何先生这样满10年工龄的就应当补偿航空公司210万培训费。
案件将择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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