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2012年12月13日从中国海监B-3837飞机上拍摄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画面。新华社发
最近一个阶段,中日就“中国飞机闯入钓鱼岛空域”展开了新一轮博弈。9月9日,日本防卫省确认,有一架中国无人机在钓鱼岛附近空域飞行,日本防卫省发出了“如果侵略领空,考虑是否击落”的声音。对此舆论普遍认为,如果日本真的击落中国无人机,中国肯定会反击,中日冲突将不可避免。
日本真的能够击落中国的飞机吗?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10月6日的文章认为,其实从日本的法律看,日本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击落仅仅是“侵入日本领空”的飞机。
1953年2月,两架苏联战斗机侵入日本领空,当时日本还没有成立航空自卫队,驻日美军战斗机起飞,击毁一架、驱逐一架。
1954年日本航空自卫队成立,领空防卫任务从美军那里移交到航空自卫队。按照《自卫队法》第84条:“在外国飞机违反国际法规、航空法(1952年法律第231号)及其他法律规定侵入我国领空时,防卫大臣可以命令自卫队部队采取使其着陆或使其从我国领空退出的措施。”
具体的步骤是:发现有侵入领空的外国飞机时,日本战斗机紧急升空,飞行员发出无线和视觉信号,要求其着陆或退出;如果不听从警告,就在外国飞机的前面发射曳光弹或实弹进行警告射击,但是对武器使用的权限没有明确的立法。
日本航空自卫队自成立后,只进行过一次警告射击。
1987年12月9日,苏联空军图-16J侦察机进入日本冲绳本岛附近领空,航空自卫队那霸基地第302飞行队F-4EJ战斗机升空并发射20毫米机关炮实弹和曳光弹对其进行了警告射击。据《朝日新闻》前主编船桥洋一的《同盟漂流》记述,当时飞行员的上司告诉他:单纯的领空侵犯是不能对飞机开火的,但是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的情况下可以开火,可什么时候是紧急避难、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当时的日本国会,围绕在如此的情况下如果击落对方飞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的防卫厅防卫局长西广整辉在国会答辩时说:“现在还没有可以击落的法律。现行的法制是不完备的,需要研究。”
但是西广整辉并没有进行完备这方面法制的作业。当时他说:“我觉得,因为侵犯了领空,就是在非战争状态下的和平时期也绝对要击落的做法,不是民主国家所为。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做出超出现行法律的修改了,而且这是政治家应该考虑的事。”
从原则上讲,按照日本现行《自卫队法》,在和平时代,对于进入领空的飞机,就是首相下令,也是不能击落(紧急避难和正当防卫除外)。
文章指出,无人机更使日本头痛,因为无人机没有飞行员,很可能不回应无线信号和警告射击,因此现在日本重新开始西广整辉没有完成的作业,那就是试图修改法律,使武器使用的权限更加明确。如果无人机持续侵犯领空,并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时,可以击落该机。但是究竟什么情况属于“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界定起来比较难,而法律的制定可能更需要时间。